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专业律师 > 律师文集 > 房产纠纷>正文
分享到:0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得到了全面推进,房地产业迅速发展起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房屋拆迁纠纷、商品房预售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由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标的额大,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另一方面,房地产类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决房地产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者不断探索和追求的目标。一、商品房开发、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房屋拆迁纠纷案件 在推进城市化、旧城改造和开发商品房的过程中,房屋拆迁纠纷案件成为房地产开发案件中数量最多、当事人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 1、拆迁补偿或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或对协议反悔,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2、承租人起诉要求出租人(被拆迁人)赔偿因房屋拆迁造成的停业和装修损失。实践中出租人的营业房被拆迁,造成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被拆除,经营受到影响,但是拆迁人一般都不会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为此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二)商品房交易纠纷类型 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也逐渐活跃起来,商品房交易纠纷类型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且疑难问题也很多。 1、商品房预售纠纷。商品房预售制度加速了商品房的流转,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此近年来商品房的买卖多采用预售的方式。但是,当购买者依售房广告、规划设计订立预售合同后,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时却发现标的与原来的广告宣传不同;或是开发商在预售之后,不能办理产权证;或者是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而发生纠纷。 2、私有房屋和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屋依据法律规定转让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并交纳税款。社会上大量存在因不愿交纳税款而在房屋买卖后不变更登记的行为,当房价上涨或遇到房屋拆迁时,有些人对原售价反悔,便以合同未变更登记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3、商品房出售纠纷。商品房出售过程中主要是因出售方违约造成纠纷,如因商品房面积不足、质量存在瑕疵、出售方不出具发票、办理房产证等问题而发生纠纷。也有买房人未能如期支付房款,出让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甚至主张解除合同。 二、存在的法律问题 房地产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直接影响当事人根本利益,在审理中当事人往往互不相让,难以调解结案。房地产案件中适用地方法规、规章或地方政府的决定非常广泛,案件的政策性、法律性强,但这方面的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制定在市场经济体制未完全建立以前,法律存在滞后性,与飞速发展的经济不相适应,甚至相互矛盾。 (一)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当前,各地因拆迁引起较多争议,拆迁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1]但在我国现行立法下,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往往具有国家行政强制性,而被拆迁人对其房屋所有权却丧失了平等处分的权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并非纯粹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这类案件最突出的特点是审理中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判决后上诉率高。其成因和问题主要是: 1、拆迁补偿标准太低,房屋的评估价不客观,拆迁安置措施简单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001年修改后的《条例》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过去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因此,评估是否公正、准确,直接影响到双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拆迁人往往领到拆迁许可证后自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评估时完全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评估,房屋所在的地段因素对评估的影响不是很大。且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不随着房价的上涨及时调整。即使是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补偿的标准和安置的办法也是行政机关早已制定的,市场价其实成了政府定价,权利的不对等更加突出,导致群众利益不能得到公正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