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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逐步深化,注册的公司企业不断增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企业需要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方可成立。面对没有资

金和资金不足的情况,有些相关利益人就打起了国有资金的主意,通过国家资金的管理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借用资金验资注册,引发了多起挪用公款的职务犯罪,我们双塔区 检察院仅2003年以来,就办理此类案件六起,这六起案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将国有资金借出用于注册个人公司企业或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个人股份验资使用,验资后即归还。在短期内发生如此多的用同一方式、手段,实现同一目的,触犯同一罪名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值得深思的,更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六起案件的行为人几乎都是单位 的领导干部,“一把手”,这些领导干部既有党政机关的书记,也有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他们面对新的形势下这一特殊的经济现象,缺乏法律上的认识,甚至在检察机关已经查处的情况下,还没有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最终成为犯罪的主体。这一犯罪形式已呈多发性的趋势,是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盲区,成为领导干部的绊马索。应引起高度重视,预防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对2003年以来双塔区检察院查办的六起挪用公款为个人验资注册案件进行了剖析。

    一、六起案件的共同特点:

    1、犯罪人员构成层次高。这六起案件中,六名犯罪人员均为班子成员,其中五 人为单位“一把手”,一人为主管财务的班子成员,“一把手”占86%。这六人不仅职位高,而且学历高,六人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学历1人。2003年,双塔区检察院查办的以此种方式挪用公款二十万元的李某某就是一名镇党委书记,大专学历。

    2、涉案数额巨大。这六起案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多则近三百万元,少则二十万元。累计金额达四百八十万元。

    3、使用时间短、资金无风险。挪用公款用于验资注册,使用后即归还,多则一个月,少由三五天,而且资金都在国家法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帐户存验,无风险性。

    4、手段单一,目的明确。这类犯罪一般是犯罪人受亲戚、朋友、同事、家人之托,为注册个人公司、企业或股份公司中个人股份部分进行验资,采取的手段一般就是将单位资金采取提现或转帐方式存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帐户,验资后再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回笼。

    二、产生犯罪的原因:

    1、缺乏深入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这六起犯罪,犯罪人的高层次和犯罪的低智能形成强烈反差,这种现象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因为随着这些年法制宣传的普及,多数干部对一般类型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都能有所了解,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知法守法,但面对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经济行为,却不能与时俱进地提高法律素养,不能及时系统地补充相应的经济法律知识,满足于大众化的普法知识教育,作为领导干部所具备的法律知识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在办案中了解到,这六名犯罪嫌疑人直到发案之前,均未意识到自已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甚至在检察院已进行侦查时,他们还大为惊讶:“资金只用了几天,而且未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怎能是犯罪呢”。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以造成这种高知低能的犯罪就不足为奇了。

    2、缺乏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一些领导干部放松对自已的要求,降低道德底线,以不犯罪为行为准则,缺乏高标准严要求。有的领导干部虽然不了解挪用公款验资注册是犯罪行为,但都清楚这是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但作为单位的“一把手”,为了私情、私利、私欲,置规章制度于不顾,独断专行,认为不过是周转几天资金,又不会造成什么损失影响,又给亲戚朋友和自已帮了大忙,结果涉足犯罪,最后触法,不能不说教训惨痛。

    3、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些发案单位有的制度不健全,没有完善的资金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制衡制度,甚至大笔资金的使用不履行正常的财务审批手续,监督制约无从谈起;有的单位虽然制度健全,但形同虚设,监督乏力,不敢监督,形不成有效的制约;甚至有的单位财务人员不但不能制约违法行为,反而与犯罪人沆瀣一气,同流合污,最终一同走进了高墙电网。

    总之,之所以产生犯罪,根本原因就是权力失衡,管理失控,监督失效,教育失误,自律失败。

    三、社会危害:

    1、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领导干部犯罪在群众中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些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我市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

    2、诱发犯罪,断送了干部的政治前途。每一名干部的成长都是多年党的培养和个人努力的结果,这些干部年龄最大的48岁,最小的34岁,正是人生的黄金时期,是干事业出成绩的阶段,却毁于对法律的无知,结束了政治生命,令人痛惜,这也是各级组织和检察机关所不愿看到的。

    3、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挪用公款用于验资注册这一行为,对资金挪用人来说构成了挪用公款犯罪,同时对资金使用人来说,又形成了虚假注册验资的行为,如果注册资本达到了规定的比例和情节,就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85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注册资金是成立企业的资本金,要求必须是真实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注册资金是企业实力的证明,企业成立后相应的经济行为都是以此为依据进行。据了解,虚假的验资行为已成为引发多起经济纠纷的诱因,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构建诚信经济环境和和谐社会,对社会上的欺诈之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预防对策:

    1、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特别是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预防职务犯罪的知识的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对领导干部来说,仅学习基础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应深入系统的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把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到和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同等重要的高度,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让干部认识到学习法律就是珍惜自已的政治前途和政治生命,因无知而触法是可悲的。法律学习不是一劳永逸的事,非一日之计,亦非一是之功,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出台,连续的系统的深入的学习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方法。

    2、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结合这几起案例对干部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用好手中权力,珍惜组织和职工的信任,培养公仆意识,强化自我约束能力。

    3、强化监督机制。既要加强内部监督,又要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特加是加强审计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任何干部都不能成为特殊干部,都必须接受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五、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关于挪用资金用于注册公司企业行为和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行为的认定: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它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作者: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