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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妻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北京专业律师 网址:http://www.bjzyvip.com/ 时间:2016-09-09 11: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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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下面。

   案件:前妻想念离异刘先生,她三年不断发短信、打电话骚扰他。刘先生遭受折磨,后患上疾病,最终以精神损害把前妻告上法院。

   点评:这是一起因侵犯他人人格尊严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在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金钱加以抚慰的一种司法救济,也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制裁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到本案,因为前妻的行为给刘先生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法院调解前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