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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建委发[2002]124号各区、市、县建设(城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75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74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定《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是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及通过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系统活动。包括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各类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各类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县(开发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金石滩、瓦房店、普兰店、庄河、长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其业务受市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各类计价依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国有及集体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价格监督,对其他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测定地方费用标准,并定期发布。  

(四)负责市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及全市工程造价应用软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查、年审等日常监督管理及本市造价工程师、造价从业人员培训、资格审查、年审等管理工作。  

(六)调解工程造价纠纷,接受司法等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纠纷提供鉴定依据。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估算、概算指标;  

(二)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办法;  

(三)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和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