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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的精神赔偿】关于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网上求助

    网友提问:

    我与男方于2008年3月2日结婚,3月19日发现男方与另一女子关系暧昧,该女子发短信称怀有男方的孩子要去做掉(结果是做了的,这个女的我还认识,她也知道我们之间是存在正常婚姻关系的,因为该女子是我们结婚时候的伴娘)。那时候我在孕期,男方提出离婚我并未同意,期间男方对我有辱骂,侮辱并且威胁的精神上的损害,后期我搬回娘家居住,男方也没有给我生活费用。还与该女子满哪招摇炫耀,对我的名誉进行侵害。我于2008年6月17日生下一男孩,男方还在提出离婚。但却没有给出任何条件只是不停的对我的声誉进行侵害。

    现在男方说那个女人怀有他的孩子要对其负责任,再次提出离婚。我是“熊猫血”之前为男方做过多次流产,医生说我以后怀孕很难,我想咨询,离婚时我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赔偿,赔偿额度我可以提出多少又会判决多少?孩子的抚养费我是否可以要求一次给清,并提出禁止男方的探视劝?还有就是如果我出示证明我不能再生育他们家是不是就不能争取到抚养权?

    注:我与男方结婚时没有买房子而是跟其父母同住,现在男方没有经济来源全靠家人。我想咨询,他的父母是否有义务或者说代替其子给予我所提出的复议。

    谢谢您,我很着急,请您尽快给我回复。

    律师回答:

    1 可以提出精神赔偿,数额根据当地经济情况,2 抚养费可以要求一次给清,但不能禁止男方的探视权,3 可能,

    相关法律常识: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