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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中心保管遗体不善被判赔 温高致尸身腐败死者家属获3万元精神抚慰金

  由于女儿的遗体在太平间内因温高腐败,唐先生夫妇将承包该太平间的北京海淀区殡葬服务中心告上法院。近日,认定死者亲属有权对遗体受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市一中院判令海淀区殡葬服务中心赔偿唐先生夫妇3万元。法院查明,2003年10月,唐先生的女儿因病在回龙观医院住院,于同年11月16日去世,其遗体保存在该院太平间。此太平间由北京市海淀区殡葬服务中心承包经营。

  2003年11月18日至同年12月1日期间,因唐先生与回龙观医院发生纠纷,唐先生女儿的遗体被送至宣武医院进行病理剖验。此后,遗体继续由回龙观医院太平间保管。2004年4月22日时,唐先生前去探望女儿,并确认女儿的遗体保存良好。不料,2004年10月,当唐先生夫妇再次探视女儿遗体时,发现女儿遗体已经高度腐败。

  庭审时,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于2004年10月10日自行拍摄的录像光盘及照片等证据。这些资料显示,当日其女儿遗体冷藏柜柜体温度计显示的温度为6℃,其女儿遗体已因温高而腐败。唐先生提出,殡葬服务中心应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万余元。

  殡葬服务中心则提出反诉,要求唐先生支付其女儿的遗体保管费1695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通过唐先生提交的录像证据可以清楚地得到验证,死者遗体已经高度腐败。虽然双方没有就遗体保管的效果作出书面约定,但就通常而言,遗体冷藏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腐败。服务中心也提供证据称,遗体冷藏柜的温度控制范围应在零下5.3℃至零下4℃。因此,可以认定唐先生夫妇由此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唐先生夫妇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海淀殡葬服务中心赔偿唐先生夫妇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在2004年4月前,其女儿的遗体得到了妥善保管,唐先生应支付相应的9050元遗体保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