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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耿女士在丰台区花乡的一家商务会馆洗浴过程中,突然发现一名男工作人员在旁边观看。恼羞不已的耿女士在与商务会馆交涉无果之下,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务会所赔偿耿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误工费人民币1500元。

   今年5月31日凌晨1、2点钟,耿女士和朋友到丰台区一家商务会所处洗浴。在洗浴过程中,她突然发现会所的男员工居然在旁边一直观看自己。她被眼前发生的情况惊呆,然后大声呼喊,该男员工才离去。会所女宾部工作人员听到呼喊后,进女浴室查看情况,但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事后她多次要求会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

   耿女士认为这件事给她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导致她在事发后几天内经常失眠和心绞痛。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会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

   在庭审中,会所辩称事发当天凌晨,公司派人对女宾部进行维修,并在门口设有警示牌,上面写着“正在维修,宾客止步”。耿女士没有注意到警示牌便进去洗浴,女宾部主管发现此事后,便让维修工在桑拿房躲避一下。耿女士发现维修工后公司立刻做了应急处理,并没有给其带来伤害。事后公司已经赔礼道歉,试图解决此事,但耿女士没有诚意解决,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会所在其工人维修作业期间,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提示,在得知耿女士进入女宾部洗浴后,让维修工人躲避在桑拿房内,处理措施不当。由于会所管理存在瑕疵,给耿女士精神上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商务会所赔偿耿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误工费人民币1500元,驳回了耿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商务会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