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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但是交通事故的特殊侵权并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要承担完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关于交通事故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先由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在倾向于保护非机动车、行人权益的原则下,参照责任比例分担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失。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也要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损失。而且,不管非机动车、行人有多少过错,机动车的损失是不能要求非机动车、行人承担的,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至于机动车的损失,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可以通过投保车损险(商业险)的途径,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社会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从机动车的运营中获得收益,为机动车投保车损险、承担保险费,是其应尽的社会义务。

(本文作者廖善超,单位: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来源于http://www.gllsw.com,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完成于201197日)

廖律师主要代理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办理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咨询手机:15807738049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