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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事关民生的热点问题,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二元化、鉴定混乱等问题,也一直为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所诟病。分析、解决这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紧要课题。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事关民生的热点问题,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二元化、鉴定混乱等问题,也一直为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所诟病。分析、解决这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紧要课题。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基本数据,

 

    2005年浙江省共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369件,审结364件;2006年受理320件,审结335件;2007年受理371件,审结335件;2008年受理459件,审结405件;2009年受理487件,审结440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在审结的1864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743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39.8%;以调解结案的有704件,占全部审理案件的37.7%;以裁定结案(包括裁定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的有401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2.2%。

 

    主要特点。

 

    被告多为较大医院,大医院做被告的占到此类纠纷的90%强。其原因主要是大医院面对的病例难度和对人体可能造成的损害风险远大于小医院,医患纠纷发生几率相应也高于小医院。

 

    审理周期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往往涉及医疗人员有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专业鉴定,有的还存在两次以上的鉴定,因此审理周期普遍较长,平均审理时间约为200天,最长的为906天。

 

    案由多为侵权纠纷。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占80%强,合同之诉比重较小。主要原因在于选择侵权之诉对患者更有利,如能够获得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救济。

 

    处理难度大。医患双方关系紧张,诉讼中双方冲突、闹庭的现象时有发生,调解难度大,上诉率、申诉率高。法律适用二元化的问题,也使医患双方各自坚持适用对已有利的法律,客观上增加了调解的难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调撤率明显低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一般民事侵权案件。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

 

    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一直是学界和司法界的热点问题。一般认为,其源于法律规定的不统一。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由此发生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构成医疗事故适用《条例》,往往过错程度高、损害严重但赔偿金额低;不构成医疗事故适用民法通则,往往过错程度低、损害较轻而赔偿金额反而高。该问题一方面导致法院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缺乏统一性,一方面导致当事人的预期错乱,极大地冲击了社会大众的公平价值观,引发了当事人诉因选择、鉴定种类选择、利益平衡、司法与行政的关系理解等许多连锁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困惑。

 

    1.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情况。

 

    从近5年来浙江省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情况看,法律适用经历了从一元化到二元化再到一元化这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1)法律适用的一元化。《条例》颁行后的初期,因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多为单项思维,严格适用《条例》的规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驳回患者的诉请。

 

    (2)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通知》出台后,出现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依照《条例》判决医疗机构赔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存在一定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其赔偿。审判理念从构成医疗事故赔偿逐步转向存在医疗过错赔偿。

 

    (3)法律适用逐渐趋向统一。法律适用二元化所带来的问题,逐步使得司法实践趋向裁判结果相同或接近,即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但在赔偿标准上适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尤其是对于《条例》未规定的项目,如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营养费、出院后的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参照适用《解释》。有的案件还突破了《条例》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的规定,按照《解释》的规定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总的来看,构成医疗事故的,在适用《条例》的前提下,尽量往司法解释靠,趋向于实质上的一元化。

 

    2、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的主要根源。

 

    (1)法律规范实证层面的原因。《条例》与《解释》规定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除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些赔偿项目基本相同外,其他赔偿项目差别较大。如:医疗费,《条例》未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条例》仅规定了住院期间的陪护费。而《解释》还规定了护理费,并规定了20年的最长护理期限。在一般侵权纠纷中,护理费是赔偿费中的巨额费用之一,往往占了很大的比重;残疾赔偿金,《条例》按照平均生活费计算,而《解释》按照可支配收入计算,按照浙江省2008年的统计数据,以城镇居民计算,每年两者大概相差7500元。《条例》规定的计算标准以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年平均生活费为准,而《解释》规定,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地的标准,则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条例》仅规定了残疾生活补助费,而未规定死亡赔偿金。在一般的侵权纠纷中,死亡赔偿金也是赔偿费用中的巨额费用之一。

 

    总的来说,《条例》规定的赔偿额比《解释》规定的要少,如按一级伤残来说,最后的赔偿额可能相差十万元乃至几十万元。调研中,也确实发现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较低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反而较高的案例。在法律适用的实证层面,二元化的问题确实存在。

 

    (2)医疗侵权与普通侵权的关系未厘清。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其根本动机在于治病救人。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医学是一门复杂的科学,医疗行为的效果取决于该门科学的发展水平,因此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