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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09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的统计数据,在交通事故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除工伤)案件中,主要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如下: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611元,主要用于计算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007元,主要用于计算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683元,主要用于计算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浙江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75元,主要用于计算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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