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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工索赔期限认定

来源:北京专业律师 网址:http://www.bjzyvip.com/ 时间:2021-11-09 15: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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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政策、资金、施工等多方面,项目业主各种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现象时有发生。建设项目停工后,肯定会遭受相关损失。在此期间,总工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索赔,分包商需要根据当时的合同给予一定的赔偿。项目停工后他还能索赔多久?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工程停工多久可以索赔

  工程停工多久可以提出索赔要看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律规定来。如果双方对停工索赔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承包人应该自停工之日起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逾期超过三年未提出的,法院将不再保护,即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对方可以不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索赔的项目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类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工费

  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二)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三)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

  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四)管理费

  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五)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事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六)延迟付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

  三、停工索赔期限

  现今社会上,大部分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制定的,因此,建筑工程合同通常都会有关于停工索赔期限的详细约定。当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停工而遭受损失的,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请求,否则将可能失去索赔权利。

  例如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未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放弃或失去索赔权利的,那么承包人逾期未索赔的,往往就不能再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损失了。

  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逾期未索赔的,事后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在法律上尚没有非常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不同的案件情况,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有需要的,建议先向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再作决定。

  此外,倘若双方对停工索赔期限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根据民法规定,承包人应该自停工之日起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逾期两年未提出的,法院将不再保护,即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对方可以不再赔偿。

  事实上,对承包人而言,当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导致损失的,在事发后及时提出索赔要求,不但利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而且也不会错过索赔时间,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赔偿事宜的,要是不想吃哑巴亏,建议尽早委托建筑工程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追偿,挽回多少是多少。

  案例:

  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可调整价格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工期390天,合同总价5000万元。合同中约定按建标【2003】06号文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计价,其中间接费率为20%,规费费率为5%,取费基数为: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如下事件:

  ⑴因地址勘探报告不详,出现图纸中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该障碍物导致工作A持续时间延长10天(该工作处于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时间未超过总时差),增加人工费2万元、材料费4万元、机械费3万元。

  ⑵因不可抗力而引起施工单位的供电设施发生火灾,使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10天(该工作处于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时间未超过总时差),增加人工费1.5万元、其他损失费用5万元。

  ⑶结构施工阶段因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导致施工单位增加人工费4万元、材料费6万元、机械费5万元,工作E持续时间延长30天(该工作处于关键线路上)。针对上诉事件,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二、案例分析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一般情况下,承包方向发包方索赔称为索赔,反之为反索赔。其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再次,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其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后才能定夺。本案例中事件⑴因为图纸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属于建设单位风险的范畴,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4.11.2规定当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可以合理得到工期和费用补偿;事件⑵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21.3.1规定建设单位承担不可抗力的工期风险,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损失,因此只能合理获得工期补偿;事件⑶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属建设单位的责任,可以获得工期和费用补偿。又因为事件⑴和事件⑵的施工内容都位于非关键线路上,且延期都未超过该工作的总时差。故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得到的工期补偿为事件⑶中工作E的延期30天。得到的费用补偿有事件⑴9万元、事件⑶15万元、企业管理费(2+4+3+5)*(20%-5%)=2.1万元,共26.1万元。

  申请建设工程停工期间的一切费用,需由总承包单位持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申请办理。如果没有协议,可以直接去法院诉讼,由法院裁决。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