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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轰动全国的吉林通化“串子案”一审宣判。通化市人民医院被判给付诸原告52万余元人民币。这与诸原告提出的总计362万元的索赔金额相距悬殊,几位原告表示将要上诉。

  据报道,1981年10月29日,宫克在通化市人民医院产下一男婴。按医院规定,新生儿由院方医护人员在婴儿室看护三日。三日后,医院将一男孩交给宫 克。赵盛强、宫克夫妇为孩子取名赵达,并抚养至今。2001年4月,于吉林大学读书的赵达参加义务献血,验出血型为AB型,这表明其与赵盛强、宫克并无血 缘关系。

  赵家夫妇经多方寻找,发现一名叫孙超的孩子与赵家人很像,而孙超与赵达同年同月同日出生于通化市人民医院。经与孙超父母孙华东、李爱野商量,两家人决 定为两个孩子做亲子鉴定,以确认是否孩子在医院被抱错。然而,2002年5月,当DNA鉴定结果出来时,几个当事人却大吃一惊:孙超确为赵盛强、宫克夫妇 亲生子,而赵达却不是孙华东、李爱野的亲生子。这意味着,当初在医院“串子”的还不止这两家。事后,又经多方寻找,但始终未能找到赵达的亲生父母,孙家也 迄今未能找到自己的亲生子。

  赵盛强、宫克、赵达、孙华东、李爱野、孙超遂以侵权为由,将通化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由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

  赵盛强、宫克要求:被告赔偿寻亲、寻子费用4.5万元;因车辆肇事造成委托律师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5000元;原告赵盛强精神损害费20万元、宫克30万元;要求被告承担二原告抚养教育赵达21年的经济损失(包括赵达今后的教育费用)18.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致使赵家收养了非亲生子,却使亲生子脱离监护,这严重侵犯了赵家夫妇对亲生子的监护权,给其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故对 二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应予一定的支持。同时,二原告与赵达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二原告对赵达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因此,二原告要求被告承 担抚养、教育赵达的费用18.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寻子费用4.5万元、原告赵盛强、宫克精神损害抚慰金各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 理费12310元,原告承担7900元,被告承担4410元。

  孙华东、李爱野夫妇要求:为二原告找回亲生子;赔偿二原告22年抚养非亲生子的抚育费18.5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承担寻找亲子过程的全部费用;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各10万元,给付二原告抚养孙超补偿费35457.98元,案件受理费16935元,其他费用400元,其中被告承担6435元,二原告负担10900元,并由被告在当地媒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赵达和孙超分别索赔100万元和50万元。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赵达精神抚慰金10万元;孙超精神抚慰金4万元,寻亲费用1400元。赵达一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11500元,被告承担3510元。孙超一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8344元,被告负担1666元。

  判决公布后,几位均表示,他们最关心的并不是钱,但判决结果无法让他们满意,也没有讨到“心目中的说法”,他们将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