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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大学生报到当天遭遇车祸,造成高位截瘫。今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除去先期支付的38万元医疗费外,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90万元。目前赔付款项支付到位。据悉,这是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涉及1名公民赔偿金额最大、时间跨度最长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报到当天遇车祸

  2001年6月19日,大学生王丽丽(化名)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坐上前往龙口的长途汽车。谁料,汽车在蓬莱境内发生翻车事故,王丽丽受重伤。经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此后,王丽丽在烟台、北京住院共计八百余天,出院后经鉴定系高位截瘫。

  发生事故后,司机被判承担刑事责任。王丽丽与肇事单位协商赔偿问题,但肇事单位只承担了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当事人无经济来源且一直在治疗,经济陷入困境,迫切需要解决出院后的巨额后续治疗、残疾用具等费用。

  因当事人身体不便,由其父亲处理向肇事单位索赔事宜。在与肇事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诸法院,诉请肇事单位等三被告共计赔偿300余万元。当事人考虑到从外地到烟台诉讼不便且诉请赔偿额巨大,决定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2005年,在得知受援人的情况后,市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特殊照顾,在最短的时间内办好援助手续,具体由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刘学信和王炎梅律师承办本案。

原被告激烈辩论

  经过查阅材料,律师发现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其实并不简单。从赔偿主体方面,原告起诉了三个被告:第一被告是售票车站;第二被告是车主公司(即肇事单位);第三被告是与车主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公司。

  案件如期开庭,原、被告之间展开激烈辩论。被告提出三个主要观点:一是本案系雨天路滑,路面有油造成,属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责任;二是肇事车辆系挂靠关系,即使承担责任,被告也只按人身伤害赔偿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责任,主要责任应由已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肇事司机本人承担。三是第三被告与第二被告在工商登记上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第三被告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第一被告售票处是第二被告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针对被告的抗辩,律师提出:一是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免责的情况。有责任认定书证明且肇事司机已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二是肇事车辆是否挂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挂靠关系,也只是其内部管理问题,责任仍应由车主承担。三是虽然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无论从政府批文、公司管理上还是从资产的组成上,第二被告已将所有的资产并入第三被告,两被告实质上已合二为一。另外,双方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进行的资产重组,第二被告已成空壳,不具有独立的财政能力,因此第三被告至少也应是在接受第二被告全部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次司法鉴定

  2005年3月26日,第一次司法鉴定出结果:原告伤情构成一级伤残。省高院决定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调研,准备出具新的司法意见。法院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

  案件中止了大半年。当事人提出需到北京治疗,面临资金困难。律师为当事人拟定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先予执行10万元治疗费。2006年春节前,当事人拿到了6万元,赴京治疗。

  春节过后,省高院的审判指导意见下达,新的审判精神未变,对于交通肇事车辆属挂靠的挂靠单位仍然只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006年9月14日,第二次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因工作变动主审法官更换。同年10月初,律师再次向法官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同年年底,被告主动支付了5万元的治疗费用。

  2007年3月26日第三份鉴定报告终于出来了,大部分肯定了原告方提交的后续治疗、用具、用药的方案及费用,否定了部分原告不必要且疗效不确定的治疗。此时,本案又更换了第三任法官。

  律师再次制作赔偿明细表,根据国家颁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最新鉴定报告及护工行业工资证明等调整了赔偿标准,列出“法定赔偿项目”、“争取赔偿的项目”、“协商赔偿的项目”,交付给主审法官。经多次调解,原被告方差距逐渐缩小,但最终调解方案仍未达成。律师及原告请求法院尽快依法判决,待判决后再与被告调解。

百万赔偿终到位

  2007年11月14日,一审判决书下达,判决共计赔偿128万元,法律未明确的项目也按相应数额给予了赔偿,扣除被告已先行支付的38万元,被告应赔偿90万元,且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按比例分担。经过不断协商,被告同意将赔偿额从85万元提高到一次性支付89万元。

  经与法院、原告、被告多次沟通,结合各方意见,律师再次提出调解方案:一审应分担的一万余元的诉讼费由原告方承担,被告需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90万元,同时被告办理二审的撤诉手续自行承担上诉费。最终该方案得到被告的同意。2008年1月28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

  法院分管领导发生变动,但因法院一直在关注本案的进程,对本案的审理过程及原告的困境非常了解,所以在极短的时间内法院即批准了原告申请,案件至此得以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