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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退休后并不愿意享清福,而是更愿意利用自己的技能,继续向社会提供劳动的老年人日渐增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但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休后“返聘”人员并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各方面的权利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障,这使得“返聘”人员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在维权时常常面临着阻碍和困惑。

  62岁“返聘”人员上班受伤

  杨某曾是一个企业的工程师,2009年10月份从该企业退休。退休后的悠闲生活让忙碌惯了的杨某很不适应,一直想找个机会干回老本行。2010年5月份,经朋友介绍,杨某被一家建筑企业返聘,担任技术顾问,因为是熟人搭线,对方开出的工资让杨某也较满意,就没有和该建筑企业签订任何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每月25日杨某去财务那里领取工资。

  今年年初,杨某在工地指导工人操作时,不慎被楼上掉落的砖块砸伤,在医院治疗了两个多月,共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杨某的家人向该建筑企业提出工伤赔偿,该企业以杨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属于正式职工为由拒绝赔偿,杨某的家人就此事也零星的咨询过律师,得到的答复是不能申报工伤。巨额的医药费压得一家人喘不过气,但却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不能申报工伤, 但可起诉侵权

  带着试试的心理,杨某的妻子来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完整的听取整件事情后,向其指出,杨某和该建筑企业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虽不能申请工伤赔偿,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

  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杨某的情况进行审查后,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当即指定了援助律师。援助律师在取证的过程中发现杨某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工资卡、工作服等任何可以证明其与该建筑企业有劳务关系的证据,经过与该建筑企业多次协商,对方终于同意赔偿杨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元。

  律师建议:“返聘”人员要善于保存证据

  在平时的法律咨询过程中,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发现,“返聘”人员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面临着无证据、取证难的困境。援助中心的值班律师建议“返聘”人员在为社会发挥余热时,也要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积极要求和返聘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保存好工资条、工资卡、工作服等,也可以和单位协商让单位为自己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遇到维权的困境时,要找法律援助中心、正规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进行咨询,以免耽误了维权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