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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其一般是按照所在地区,民用住宅的建筑标准来建造的居住用房。一般为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因各地对多层和高层的定义不一致,划分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普通住宅的主要特点:

一、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在140或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商品房,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的自用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的特点:

一、商品房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二、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均按市场价出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