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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21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16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17、21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等。

2、批准条件

  (1)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确有正当的减少投资总额或注册资金的理由;

  (2)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3)不侵犯债权人利益;

  (4)企业按规定程序在省级以上报纸至少已公告3次。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4)在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且回收完毕的。

3、办理程序

  (1)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后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

  (2)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关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3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由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或不批准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初审30日,复审30日。

5、需报材料

初审需报: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的董事会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签署的对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