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
《福州港港章》、《厦门港港章》、《泉州港港章》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发执行
名称福州港港章题注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州港(以下简称本港)的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发挥港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本港章适用于在福州港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港务监督是对福州港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在本港区内渔业专用的码头、水域、渔船专用锚地和渔业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由渔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
军用船舶(含公安船舶)在港内航行和停泊应遵守本港章
第四条本港港区范围水域范围
东以东经119°40′21″,北纬26°14′10″及东经119°41′40″,北纬26°10′45″两点连线为界,西以解放大桥和乌龙江大桥为界
陆域范围
根据港口规划所规定的泊位的吞吐量确定、可建万吨泊位的地方为岸线往腹地延伸五百米,建万吨以下泊位的地方为岸线往腹地延伸三百米
第五条本港引航、检疫锚地在闽江口下列四点联线范围内
东经119°39′20″北纬26°07′11″东经119°39′29″北纬26°07′27″东经119°37′34″北纬26°07′53″东经119°37′45″北纬26°08′09″本港大型船舶锚地有
白塔引航检疫锚地,■头、亭江、营前和罗星塔锚地
章名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
第六条外国籍船舶进出本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的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接受港务监督、海关、边防检查站和卫生检疫所的联合检查
外国籍船舶进出本港和在港内航行,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七条本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本港,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等手续,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本港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八条在港机动船舶,白天必须悬挂船旗国的国旗,船名呼号旗和本港规定的有关信号旗
第九条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二)违反本港章有关规定
(三)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四)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五)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或未提供适当担保
(六)主管机关认为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本港或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章名
第三章港内航行
第十条本港区航道为狭水道,在本港区航行的船舶均须遵守狭水道航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具有符合船舶种类、航区和等级要求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必须配备足以保证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船员适任证书和专业技术证书
第十二条任何船舶在港内航行都必须保持安全航速
船舶经过下列水域,应当在不妨碍本船安全的条件下减至最低航速
(一)有其他船舶正在进行系靠或进出坞的水域
(二)有其他船舶正在进行装卸危险货物的水域
(三)正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抢险、维修作业的地点,以及航道弯曲、狭窄、环境复杂的水域
(四)正在进行编排或拆卸排筏的水域
(五)其他悬有慢车信号或标志的地点
第十三条船舶在港内航行,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侧航道行驶。小型船舶在港内航行遇有大型船舶驶进、驶出时,应尽早让出深水航道
第十四条船舶在下列各段不得追越或齐头并进
(一)马祖印灯浮至中沙灯浮之间
(二)闽安镇至猫屿灯桩之间
(三)魁屿至鳌峰洲之间
(四)同一桥孔
大型船舶与小型船舶以及小型船舶之间,在不妨碍安全航行时,可不受本条第(一)、(二)、(三)项限制
第十五条船舶在港内航行应根据其大小、速度及潮流等因素,对其前后左右的其他船舶保持足以避免碰撞的安全距离,船舶除失控(须显示失控信号)外、不得顺水漂流
凡穿越航道的船舶,应负责避让上下行驶的船和排筏,并须距上下行驶的船舶和排筏推进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通过
船舶追越时须征得被追越船的同意、并互用声号表明动向;条件许可时被追越船应减速或让出航道。追越船应对被追越船负避让责任
第十六条大型船舶驶至金牌门、牛尾灯标、大屿半海里处,应鸣放一长声示警。在交会船时,应互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络,约定各自航行路径,谨慎驾驶,直至安全通过
第十七条能见度不良时,航行或停泊的船舶都应按规定鸣放声号
第十八条船舶附属艇筏、除执行救生任务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内航行
第十九条船舶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该船载重线标志(或核定载重量),并应合理装载,保持良好稳性
第二十条非拖轮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拖带作业,拖轮进行拖带作业时,其逆流航速不得少于二节
第二十一条机动船在码头试车,须经主管机关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需要活车时,必须注意尾部周围环境,并以不危及他船和港口设施安全为限
外国籍船舶试车必须事先征得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二条凡在港内试航的船舶都必须显示试航信号。大型船舶在港内试航,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试航批准书》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小型船舶在港内试航,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和停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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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港内停泊
第二十三条船舶在亭江、营前、罗星塔锚地锚泊,或在码头,浮筒周围停泊,须经主管机关同意,并服从港口调度指泊。调度指泊必须根据船舶大小、吃水、所载货物和泊位情况决定。船舶停靠码头、浮筒不能超过其系泊能力,码头泊位的长度不得小于船舶总长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第二十四条非作业驳船未征得大船同意不得停靠大船边,不得在大船尾部挂缆
第二十五条船舶在港停泊期间,需进行拆修蒸汽机、锅炉、主机、锚机或舵机的,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拆修性质和作业期限,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在港停泊的船舶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纵的船员值班。遇台风、洪水警报等紧急情况,全体船员必须立即回船采取防范应急措施。停航封存的船舶亦必须采取足以保证安全的相应措施
在港停泊的船舶,自日出起至日落止,必须悬挂船旗国的国旗。外国籍船舶需挂满旗或半旗的,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船舶在船员、旅客和其他人员上下之处设置的舷梯必须稳固,并有拉杆或攀索,软梯必须牢固安全。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有影响的出水口必须加盖,靠码头的船舶必须安放防鼠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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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竹、木排管理
第二十八条竹、木排在港内运送必须用拖轮拖带,拖带的总长度(含拖缆)不得超过二百米,宽度不得超过十六米,拖带时实际航速逆流不得少于二节,必须具有避让他船的控制能力
第二十九条拖带竹、木排,只要安全可行应避开深水航道,并尽早采取措施,避免与桥墩、礁石、堤坝、浮标及锚泊船舶发生碰撞
第三十条竹、木排只能在浅水岸边作临时停靠,不得在航道、锚地、解放大桥与闽江大桥之间水域停泊
第三十一条竹、木排必须在主管机关批准的地方绑扎或拆解
第三十二条船舶只允许在单侧装卸竹、木排。被装卸的竹、木排、长度不得超过该船长度,宽度不得超过十六米
第三十三条夜间拖轮拖带竹、木排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被拖带的竹、木排应在其前后两端高处各悬挂一盏环照白灯。竹、木排在港内停泊时,应在最外挡前后两端高处各悬挂一盏环照白灯
章名
第六章信号与通讯
第三十四条在港船舶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国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所规定的信号
第三十五条非机动船夜间航行或停泊时,应在明显处显示环照白灯一盏
第三十六条在港船舶不得使用无线电发射机。遇台风、火警或其他严重危及船舶和人命安全的情况确需使用的,事后应立即将使用情况及通讯内容报告主管机关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内试机
第三十七条船舶在港内使用高频无线电话,应按下列规定守听通话
(一)在港内航行或防台时,在六频道守听和通话
(二)在港停泊或联系工作时,在十六频道守听或呼叫,叫通后即转入十或十三频道通话
(三)港内通话只能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高频无线电话处于通讯状态时,不得在其周围喧哗或播放音乐
章名
第七章港内建筑和航道维护
第三十八条在港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未经核准擅自施工的,主管机关有权令其停工或拆除
第三十九条为了保证岸线的合理开发,凡使用岸线及与岸线相连的陆域、滩涂,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
第四十条经批准在港内水域进行测量或施工的单位,应将作业的日期、地点、内容、范围和作业有关的设施以及注意事项报经主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