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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先生携女儿乘飞机外出旅游,没想国航私自更换机型,更换后的机型因设备差漏水造成其重要文件被浸泡及衣物被污染,事后,花先生以国航涉嫌欺诈将国航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双倍购票款796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花先生诉称,他于2012年1月22日购买机票两张携女儿去日本办事旅游,在国航代售处购买机票时出示保单告知被告,原告腰椎曾受过伤,于是售票处同意并确认出了电子客票机型为波音767、777宽体客机两种机型,该两种机型飞行稳定性好,出厂时间短,故障率低。然而,2012年2月10日,在东京飞往北京时,被告私自更换机型为窄小机型波音737,并未告知顾客,该机型稳定性差,设备差,还发生漏水事故,造成他衣物污染、重要文件被浸泡。当他得知更改为窄小机型时,他要求被告退票或改签,但被告均未同意。他认为,被告构成欺诈,故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赔偿机票款796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按照蒙特利尔公约以及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均不涉及对于航班机型变更的赔偿,原告要求双倍赔偿机票款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航班的机型问题,被告在官方网站上显著位置设有“运输总条件”一栏,并明确指出“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您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将可能发生变动,我们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针对机型,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并且不存在任何的欺诈行为。因此,被告对于航班机型的变更不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和《民用航空法》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故被告也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律无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