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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有时会听到有人说“请律师没用,有罪没罪还不是关系说了算”之类的话。在刑事案件中难道律师就真的没有作用吗?刑事案件中,律师究竟可以为当事人做什么?

  本期微访谈,我们请到了杨富壮律师为我们讲解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三阶段可以为当事人做些什么。

  侦查阶段是基础

  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刑轻重的基础性阶段,基础打不好,以后的结果就会很不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即便是懂得,由于他目前所处的地位,也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而律师是置身事外、没有任何压力,且又精通法律的,律师可以为他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咨询,为他详详细地细答疑解惑,使他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有一个清醒正确的认识,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

  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判之前可能面临长达几个月的关押,取保侯审是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尽早恢复人身自由的一种有效且是唯一的途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侯审,而且通常只有在批捕之前申请才易成功。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他作出具体的分析,帮助犯罪嫌疑人家属抓住时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以使犯罪嫌疑人成功尽早恢复人身自由。

  目前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为取得他们想要的内容,在审讯过程中仍常常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现象仍很频繁。犯罪嫌疑人由于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举报控告途径不畅、害怕报复等原因不敢、不能举报控告。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把自己所受到的违法审讯向律师陈述,律师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告,从而有效的防止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而且控告一旦成立,原来的口供就有会被认定为违法取得的证据,完全失去证据效力。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在一开始时就可以为自己今后面临的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很重要

  在这个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复印各种法律手续,如拘留证,逮捕证等等,审查这些行为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律师在这个阶段能复印到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能清晰了解到犯罪的涉案数额、伤情等级以及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等等重要案件情况。

  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查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建议,如侦查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否正确,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查机关未注意到或者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等等,并可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对被告人有利但侦查机关未予调取的证据。律师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接触、磋商,从而使检察机关对案件能有一个更加全面的印象。

  侦查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对其办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而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也未必就一定能对案件形成全面正确的认识和定性。此时律师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的角度对检察机关进行建议,有利于检察机关综合、全面、公正的对案件进行审查,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侦查机关上报的案件先入为主,形成对被告人不利的观点,提醒检察机关不仅仅要着眼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还要着眼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情节。

  如果案件确实存在较大的问题,律师可以全面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建议退回侦查机关作补充侦查。这样就可以尽最大可能避免错误公诉的发生。因此可见审查起诉阶段非常的重要,切不可忽视。律师在这个阶段里是为最后的法院审判作充分的准备,大有可为。

  审判阶段是高潮

  该阶段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最关键、最高潮的阶段,当然这个阶段可以分为一审和二审。在这个阶段里,律师将根据此前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公诉人的指控,与其展开唇枪舌战,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时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将是一个十分孤独和被动的角色。虽然按法律规定法院应是居中裁判的,但现实中法官却时常不自觉地站到公诉人的一边去,使被告人受到双重的压力。被告人此时处于被审判的地位,尽管法庭允许被告人自由陈述,但多数被告人不懂如何为自己辩护,以至乱辩、强辩,不但未能被法庭采纳,反而适得其反,越辩越糟,或落个认罪态度不好,被法庭从重处罚。

  而律师则没有这样的顾虑,律师有权在法庭上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不知如何说、不敢说的话,律师则会凭借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丰富的办案经验,选择最有效的表达途径、最有力的时机,传达给法官,让法官充分了解每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情节、证据、法规和理由。

  最后,杨富壮律师表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将永远坚定地站在被告人的一边。忠实地履行律师应尽的职责。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杨富壮简介】

  首届全国百强律师,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首届百名优秀刑辩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婚姻继承等专业法律事务。

                                                    ——转自中国律师商学院微信公共平台(CNLM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