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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的居高不下,二手房的交易越来越红火,因为二手房交易引发的官司也明显增多,其中一部分此类纠纷便是作为居间人的房屋中介公司在向委托人(卖方或买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后,卖方或买方甩开中介公司私下成交引起。这种只想借助中介达成交易,却不愿支付服务费的行为,一旦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委托方就得承担违约责任。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2009年7月12日,何某委托市内一房屋中介公司于2009年7月12日至10月12日间介绍一套价款在30万元至33.7万元之间、位于秦州区七里墩附近120平方米左右的二手房一套,若促成《房地产买卖契约》成立,何某向中介公司支付合同标的物成交总价的1%作为服务报酬,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如果何某在合同存续期间,与中介公司提供的客户私自成交,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地产买卖契约》标的物总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在此期间房屋中介公司给何某介绍了一套住房,何某看房后表示满意。但此后,何某便与中介公司拒绝联系,却与中介公司介绍的房主私下成交,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房屋中介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承担违约责任。在案件审理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由何某一次性给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用及违约金6000元的调解协议。现何某已将款项向中介公司支付,案件自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