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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方A驾驶汽车途中碰撞了骑电动车的孕妇王A,导致王A受伤,嗣后,胎儿流产。交警部门因无法查证双方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王A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方A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因流产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审理中,经法医鉴定,王A的流产与这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方A驾驶机动车碰撞驾驶电动车的王A,交警部分没有认定责任,故方A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导致王A流产,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创伤,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酌情考虑,以2000元为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A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