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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岁儿童被撞伤,肇事司机不满赔偿孩童家人上诉,日前,法院已经审结此案。

  2012年3月25日18时30分,3岁半的张某某被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在沿凉港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凉港二路“月月红”皮鞋厂前路段时撞伤,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双方因赔偿纠纷诉至法院,后张某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认定被告袁某某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判决被告袁某某赔偿张某某34025元。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2013年4月22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仔细向申请执行人了解情况,了解到受伤幼儿张某某的父母为外地在蓉务工人员,自从张某某受伤后,两人因为案件诉讼,一年来工作受影响,收入降低,而孩子幼小,又需要照顾,家庭负担徒增,希望法院能快速将赔偿款执行到位。

  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并详细向其说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然而,被执行人却对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置之不理,且态度傲慢。

   为能让其快速拿到人身损害赔偿款,在对被执行人袁某某劝说无效仍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5月20日,执行法官决定对袁某某采取司法拘留,袁某某仍是满不在乎,对于执行办案人员的劝告继续置若罔闻。执行法官遂对袁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次日,袁某某即经拘留所工作人员与案件承办人联系,表示愿意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其父母在当天即将全部3万余元执行款交至法院。 承办法官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在当天将案款支付手续办理完毕,至此一起涉及幼儿人身损害赔偿的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